品牌授权中的典型纠纷及司法处理(一)
发布日期:2014-05-06 我要分享
品牌授权中的典型纠纷及司法处理(一)
          ——商标使用权转授权合同的效力探讨

谢立嘉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商标使用权许可是品牌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也是我国现阶段在品牌授权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发生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关于授权商标由品牌被授权者进行部分“转授权”或“分许可”的现象十分常见。在商业领域这种行为已被证实有其很显著的必然性及常见性,也能为品牌被授权者与转授权的相对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但就其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无效论断相当普遍。在本文中,笔者就商标使用权转授权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作特别讨论,仅供读者参考。
    商标使用权的转授权在商标许可,特别在境外品牌的商标许可中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现象。有较强市场认知度的境外品牌是授权市场上竞相追逐的对象。基于境外授权者对中国市场及被授权候选人了解存在先天不足,在品牌进入阶段,一个品牌一般很少会同时授权多个被授权者;也基于中国被授权者希望完整地、排他地在中国获得品牌授权;更基于双方对于品牌未来在中国发展有必要的保留及更深入的商业考虑,比如品牌引进几年后会选择进行品牌并购等商业运作。因此不少幸运的被授权者从商标所有人处获得的商标授权可能涉及诸多细分品项,同时授权区域也会覆盖整个中国大陆地区。可见整个“蛋糕”是非常大的,从横向上说要以诸多授权品项撬动整个中国市场,对于一个即使有很强实力的被授权者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一次很大的商业冒险。从纵向上说要在整个中国市场获得品牌推广的成功,不但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也需要包括:生产、产品设计开发、渠道拓展管理、质量监控、公共关系协调、侵权违法追究等等各方面的综合能力。所以一个被授权者很难达到面面俱到。由此可见,被授权者在获得品牌授权后与当地商业伙伴进行进一步合作似乎是势在必行。而被授权者与当地商业伙伴就品牌展开的合作方式无外乎是以商标使用权在个别品项、个别区域,或者是个别渠道的“转授权”为表现,法律上也有称之为是“分许可”。
    但无独有偶,以笔者几年来为境外品牌授权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来看,境外品牌所有人在中国授权其商标使用权时往往会非常强调限制或禁止商标转授权、分许可的条款,其品牌授权的英文合同上一般会表述为“No Right to Sub-license(限制或禁止转授权)”。这样的条款在境外品牌所有人主导的授权协议中发生的概率是非常大的,而对于授权品牌的高度热衷及双方商业地位的先天不平等会导致中国被授权者在签订品牌授权合同时对以上条款“视而不见”。对品牌授权者配备这样条款的目的我们暂且不去深究,但该条款在合同签订后无疑会对被授权者在品牌推广中的商业运作造成一定困扰。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零售行业,任何一个品项要进入中国的任何一家大型超市,或者在礼赠品渠道参加诸如银行、移动公司的礼品项目竞标,没有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是绝对不可能获得准入资格的,包括现在不少电子商务平台也有这样的要求,这只是很小的一方面。但无论如何,品牌转授权行为为被授权者带来利益增加的诱惑似乎是不可抗拒也是没理由舍弃,即使在被授权者的决策层看来法律风险重重。又譬如,众所周知,中国浙江省是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的袜品集散地。某棉纺织品牌为开拓华东市场,基于商业成本及产出,也基于当地资源、渠道、人脉关系的考虑,总部及长期在华北地区经营的品牌被授权者无疑会选择在浙江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由其在当地经营该授权品牌,而不是亲自转战华东,拉长战线。两方之间对于合作方式的选择也无外乎表现为以下形式,一种是授权合作伙伴作为当地的总经销商,由该合作伙伴向被授权者采购产品,至于华东地区的渠道工作一并由合作伙伴处理;另一种是在实质上将商标使用权作切分,在华东地区转授权该合作伙伴经营,包括由合作伙伴独立完成产品生产或采购,销售及推广。很多情况下,品牌被授权者往往会选择后一种方式,因为这样对于生产成本、物流及利润的获取更为有效。在经济利益的分享方面,双方会约定由授权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品牌使用费,行内也有称为“权利金”或“品牌加盟金”的说法。但以上举例中所呈现的行为,特别是后一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转授权行为”,其与品牌授权者、被授权者之间关于“限制或禁止转授权”的协议约定有明显抵触。以上的转授权行为依据中国法律是否会因此而被认为是可撤销行为,或甚至是无效行为?在笔者接触到的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中很多都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被授权者的“转授权行为”及“分许可行为”应当被认定是可撤销或者是无效。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情形下的合作伙伴(以下简称“相对人”)或品牌授权者对此类合同提起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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