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若干问题探讨——授权范围及法律保护(一)
发布日期:2014-03-24 我要分享

品牌授权若干问题探讨——授权的内容范围及法律保护(一)


谢立嘉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笔者作为品牌授权律师执业几年来,担任了若干涉及品牌授权或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根据近些年在“品牌授权及经营”领域的法律顾问从业经验,撰写下文,供读者参考。

    按照市场营销学专家菲利普•科特勒给出的定义,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符号或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其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随着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的进一步认识,品牌早已被认同为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

    基于不少品牌已经成为经济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同时,由于自创品牌的艰巨性及长期性,获得成熟品牌的授权相对于自创品牌来讲越来越得到经营者的青睐,风险较低且成本亦较小。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品牌以合同形式许可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品牌使用费。 由于品牌授权的出现,不少世界知名品牌早已突破其赖以闻名于世的某个特定品项,而在市场上呈现出各式品项的衍生产品,诸如,以高级跑车享誉世界的法拉利品牌,目前我们可以在中国市场上看到该品牌的鞋子、帽子及衣服;以饮料闻名遐迩的百事品牌,我们也可以在中国市场上看到百事品牌的家纺用品及服饰。

    很多世界知名品牌让消费者深刻记忆的是他们的注册商标,比如法拉利品牌的那匹“野马”,百事品牌的“红白蓝”三色圆标,NIKE品牌的“斜勾”等等。但是在商业领域或甚至是法律服务领域中,不少从业者常常存在一个狭隘的观点,即认为品牌授权就是商标授权。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个不够准确的观点,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不断模糊,无形资产类别的不断向广阔化、交叉化延伸,品牌授权的内容范围肯定要远大于商标授权。比如在知名电影影片授权中,其作为品牌授权的一种,首先当然包括了影片制作公司的商标授权,但同时又包括了企业名称、影片名称、影片角色形象商品化权、著作权的授权;又比如具有影响力的连锁品牌授权中,除了商标授权外,一般还会包括商业外观(Trade Dress)授权(包括服务标识、服装、装饰等CIS系统)、著作权授权或肖像权的授权等等。由此可见商标授权只是品牌授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而品牌授权则是一项立体的授权工程。

    承上所述,为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在不少世界知名品牌的授权合同中,都无一例外地将关于授权标的范围的约定扩大到了商标授权以外,这些授权合同一般会将授权标的定义为“授权财产(Licensed Property)”或“授权材料(Licensed Material)”上的某些特定权利,而授权财产或授权材料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名称、标识(Logo)、商品化权、商业外观、设计、广告宣传口号(Slogan)、其它著作权作品(Copyright Works)、肖像网络域名(比如其中国域名的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材料。显然,品牌授权已经将品牌所能涵盖的无形资产作了整体性的安排,打包定义为一种“授权财产”或“授权材料”予以整体授权或拆分授权。由此不难想象品牌授权所依赖的法律保护要求也大大高于商标授权所需要的法律保护。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品牌授权在我国起步较晚,品牌授权法律保护即以上授权财产或材料的形式未必都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制或予以直接法律保护,且即使有所规制或保护也涉及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且相互之间又可能受到交叉的法律限制及保护,为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就品牌授权中的这一问题作具体阐述。

一.商标授权及其法律保护

    商标授权是品牌授权的一项重要授权内容。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注册商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我国境内,除依照特定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外,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才受我国法律予以专用权的保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世界各国的商标保护是受地域限制的,我国知名注册商标诸如“海信”、“联想”最初设计的英文商标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发现被抢注且未得到当地法律保护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同理,在我国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因此,在品牌授权合同中,对于授权合同中涉及商标授权内容的(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不论该授权商标之前是否在中国经过使用,也不论其在世界上多么家喻户晓,为保护双方利益,被授权人应及时通过专业手段索引该授权合同涉及的商标是否已经在中国进行注册,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否为该品牌授权合同所对应的品牌授权者一方。若未经注册的,被授权者应当要求品牌权利人应及时对拟授权的商标在必要的及授权涉及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以将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或以商标授权使用内容单列的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为宜。
    进而,对于品牌授权使用合同而言,由合同约定并罗列,对于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授权的,是受我国法律予以专用权保护的商标授权行为。若对于以上商标授权合同进行备案的,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该商标授权行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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