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此有相关规定。
在雅戈尔集团就“DP”注册商标涉诉一案中,“DP”是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目录中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帽等,该商标由李某于2003年注册。而“DP”同时是在服装行业中通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即“抗皱整理技术”,并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及使用。雅戈尔集团作为我国服装行业的知名企业,在其衬衫吊牌中使用了“DP”标识,并大量销售带有此吊牌的衬衫。对于该案法院的观点是,“DP”虽为被告的注册商标,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故雅戈尔集团有权正当使用。
在大宇资讯就网络游戏“盛大富翁”侵犯注册商标“大富翁”诉盛大网络一案中,大宇资讯于2005年取得“大富翁”文字标识在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盛大网络则在2005年6月推出了网络游戏“盛大富翁”。通过不少证据不难表明“大富翁”已经成为一种商业冒险类游戏约定俗成的通用游戏名称。与众所周知的大富翁游戏类型一样,“盛大富翁”也是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因此“盛大富翁”也是对“大富翁”名称的一种正当使用。
我们不难发现在以上两案中使用者都是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完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但最终都未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理由即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通过核准注册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但法律在给予注册商标权明确保护的同时,亦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一些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有如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为他人合法享有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客体(比如文字标识)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商号权、版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装潢、在先域名权、在先地理标志权、姓名权”等权利的集合。
其中,我国立法对个别“在先权利”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对于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时有积极作用,比如:《商标法》就驰名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有如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到时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利、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地理标志权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在此笔者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存在冲突为例,通过真实法院判例作详细说明:
案外人武汉同和实业于1999年6月申请注册了“诸葛亮”商标 ,2000年12月“诸葛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类别是第33类的“酒精饮料”。2002年6原告四川诸葛亮酒业从武汉同和实业经转让获得了“诸葛亮”商标。原告诸葛亮酒业受让“诸葛亮”商标后,在有关报纸、杂志上对其作了广泛的广告宣传,因此,“诸葛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四川江口醇公司,由其前身于1999年6月开始使用“诸葛酿”标识。2001年12月,被告曾向商标局申请“诸葛酿”商标,但被商标局以“诸葛酿”标识与案外人武汉同和实业在先注册的“诸葛亮”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在获知这一情况后,被告并未在酒类上停止使用“诸葛酿”标识,并且不断在扩大使用。至2012年,被告的“诸葛酿”产品多处获奖。2003年,四川省工商局还认定“诸葛酿”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