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方违约,被授权方拒付权利金为何未得支持?(上)
发布日期:2014-04-13 我要分享
授权方承诺独家授权却违约,被授权方拒付品牌使用费为何未得法院支持?(上)
谢立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品牌授权方违约在先,承诺独家授权但同时授权第三方使用该授权品牌,被授权方以此为由拒付第二年品牌使用费,为何未得到法院支持?是否有办法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案件概述:
    原告系一家品牌管理公司,旗下拥有并管理诸多服装品牌,并将该些品牌逐一注册为商标。其中,商标A在服装25大类上予以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系杭州一家服饰生产、销售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2004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将注册商标A授权被告独家使用,包括不得自己生产、销售和许可第三者使用同类商品。授权使用期限为2004年8月至2009年8月。《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同时约定,授权许可费用为每年十七万元,每年8月前被授权方须付清下一年度的品牌使用费,逾期视为违约。
    授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将上述商标A授权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个授权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十七万元,但被告直至起诉之时的2006年仍未支付原应在2005年8月支付的下一年度品牌使用费十七万元。同时,被告直至起诉之时仍在许可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A。
    就此,原告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应在2005年8月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十七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注册商标A的商标使用证;2.品牌授权使用协议;3.公证书及实物,证明截止起诉之时,被告在没有缴纳品牌使用费的情况下,仍然在使用原告的商标A。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却提出了重要的且在不少授权项目中都存在的现象,即被告认为在《授权协议》生效后的第一年,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除授权被告在生产、销售中使用授权品牌外,还将授权品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因此,被告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理由拒绝支付下一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十七万元。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 品牌授权使用协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2004年8月30日至2005年8月8日),证明原告在将商标独家许可给被告使用后,又将该商标授权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的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在审查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依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十七万元。


    法官的主要判决理由梳理如下:

1.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授权协议后,又授权第三人使用其品牌,变独占性许可为一般性许可,原告的行为应属于违约。但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第一年度存在违约,而未能证明原告在第二年度仍然违约。恰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第二年度的品牌使用费,而在第二年度被告还是在使用原告授予的商标A。既然继续使用,则应当支付授权使用费。
2. 至于被告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答辩理由,法官以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之构成要件的说法予以解释。

3. 就原告于第一年度违约的情况,法官以2004至2005年度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且并不影响被告支付原告所主张的品牌使用费。


(未完待续)




转载请标明出处。
Copyright (c) 2008 ASAweb Global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无形资产顾问网 沪ICP备20000042号-1
服务热线:1862177799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