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中的典型纠纷及司法处理(三)
发布日期:2014-05-20 我要分享
品牌授权中的典型纠纷及司法处理(三)
          ——商标使用权转授权合同的效力探讨

谢立嘉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的主起草人曹守晔教授认为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难得出结论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

    根据以上推导,若“转授权行为”的合同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的话,那么转授权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很多专业人士坚持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品牌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在授权合同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No Right to Sub-license(限制或禁止转授权)”,可见品牌授权者并未授予被授权者转授权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转授权行为虽为违约但未必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应把握第五十一条中“处分”这一基本法律概念。“处分”包括了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体给予物理上形变、添附或消灭的行为,如摔毁一个玻璃花瓶;而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将物体的权利形态、权能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如玻璃花瓶的所有权人易主。法律上的处分会限制或扩大权利的效力范围。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商标“转授权行为”或“分许可行为”,品牌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订的合同使得被授权人在中国范围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具体表现在被授权人可以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即中国大陆地区在特定品项上使用品牌授权人的商标,包括进行一系列的商业行为,并就此获得经济收益。相应地,品牌授权人的商标使用权也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被授权人在品牌授权人给予其的权利范围内,将使用权的一小部分允许相对人使用并获得一定收益,不但未影响或限制品牌授权人作为品牌所有者的地位,也未侵害其经济利益,而且品牌授权人对于商标的权利没有起到任何限制或扩大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类似的“转授权行为”或“分许可行为”不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而是被授权者对于其自身被授予的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权益处分,是一种有权处分行为。只要被授权者与相对人订立的转授权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有效。
    更为必要的是,很多相对人在实际经营中,以无权处分为名,拒绝支付品牌使用费为实,主张确认转授权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一味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而使这种观念助长。因为相对人往往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获得了品牌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向被授权人支付一定的品牌使用费是合理、公平的,没有与品牌被授权者的合作,相对人也不可能获得由此产生的合作收益。若此类合同被判为无效,必然导致恢复原状。即使被授权者已经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可以予以返还,那相对人从中使用品牌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应当如何计算及返还呢似乎恢复原状也极难实施,同时也很难做到尽量的公平公正。


    为支持笔者的观点,笔者引用2010年杭州中院给予相关案件的一段判词给予读者以参考,其大致内容是,“针对原告的意见:‘……被上诉人(被授权者)与H公司(品牌授权者)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第十六条约定“被许可人(被上诉人)将无权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者转让本协议。

    除经H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外,被许可人同样无权授予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分许可。根据这一条款,没有商标所有权人H公司书面同意,被上诉人不能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H公司商标使用进行再许可或分许可行为。而且,H公司2009年10月底的《声明》亦无明确表示上诉人(相对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得到了H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更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虽然从商标许可协议、授权书或声明中均未显示被上诉人取得了H公司关于分许可的书面授权,但是H公司在2009年10月底出具的声明中仍然确认被上诉人有权生产或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并未解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协议期内被上诉人始终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综上,本院对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从以上判词中我们不难获知,只要在品牌被授权者与相对人的合同期限内,被授权者仍然享有品牌授权者给予的商标使用权,则被授权者与相对人的合同不应被确定为无效。
至于不少专业人士会提出的,“若转授权合同有效,被授权者就转授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如何处理?”以及“品牌授权者在授权合同中禁止被授权者转授权或分许可的约定遭到违反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品牌授权者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追求被授权者的违约责任,或采取授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至于被授权者给予转授权获得的收益,笔者认为,由授权者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或许更为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法院应当秉持维护交易及公平的原则处理类似的纠纷,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轻易认定此类转授权合同无效无疑将妨碍品牌授权行为在中国的发展及品牌在中国的推广。
    以上意见是笔者办案过程中结合理论所得的一些见解,以期与相关领域的商业人士及法律专业认识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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