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作用(一)
发布日期:2014-05-05 我要分享
浅谈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作用(一)


徐玮康 谢立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如今在公司间的贸易交往中,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大量地介入到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尤以网络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工具的作用甚为突出。由此也产生了与这些电子通讯工具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这些通讯工具生成的通讯记录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笔者服务过的很多企业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其中不少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存有一定的误解。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和执业经验对这些电文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阐述:


    QQ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证明作用:

    QQ是经常使用的联络工具。QQ的聊天记录能够较完整地体现双方间往来交流,但是若是将QQ等聊天工具的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由于其本身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导致其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要求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简而言之,即要求法院采纳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客观,与案件存在关联关系,并具有合法来源合法形式。而QQ等聊天工具的缺陷在于:(1)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难认定互相交流的两个网名的真实身份,也就无法体现聊天记录与案件存在“关联性”;(2)QQ聊天记录作为数据电文容易被修改、伪造,使得要查证相关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很高的难度,因此也就无法体现其“真实性”。因此,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是很弱的。司法实践中也屡次以判例确立了这一普遍接受的观点。

    如果要提高QQ等聊天记录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效力,实践中有如下途径可以操作:(1)对于QQ等聊天工具可选择使用直接将聊天记录储存在服务器上的功能,或者定期将聊天记录上传到服务器保存,这样可使聊天记录的可信度更高;(2) 注意收集对聊天工具昵称与对方身份相联接的证据,比如在合同中约定或者采取录音的方式。

    不过,即使采用了上述方法,QQ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仍然是比较有限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QQ等聊天记录仍难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同其他证据配合印证来补补强其证明力。因此,在遇到合同变更、履行指示(如交货、付款账户指示)、履行催告等重要合同履行事项时,不建议采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联络,而考虑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以便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明记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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