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嘉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数据电文在法律上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此概念的外延显然比较抽象及宽泛,结合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商业活动的常见涉及面,所谓数据电文主要包括的形式有: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商务中,我们目前以计算机处理和保存的可以即时调取并查看的文件都是数据电文,其文档格式例如word文档、execl数据表、pdf文档、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信息等。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数据电文在同时符合法律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商业活动中签约的文本,履行合同的依据,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证据。
电子签名在法律上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显然电子签名存在的意义就是对前文所述数据电文的内容标注身份信息及对其内容表示认可的意思表示。这完全类似于传统笔迹签名对于传统纸面合同或文件的签注及对其内容的认可。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也并非我们平时简单理解的诸如在电子邮件落款处添加各式各样即使是非常个性化设计的LOGO。电子签名其实是一种随着通信或网络科技发展而诞生的安全保障技术,其商务及法律上的职能是要求其在电子商务领域替代传统意义上的公章或笔迹签名所起的作用。基于电子商务是依靠通信科技及网络技术作为支撑的,在网络技术领域,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种种非法侵入、篡改、泄密的因素必然会对数据电文传输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产生干扰。因此,电子签名在承担商务及法律要求职能的同时,电子签名作为一项科学技术必须担负起对数据电文进行安全保障的作用。在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虽然规定仍旧抽象并宽泛,一定程度上过高抽象于实际操作中的理解,但对电子签名的以上诸项职能都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我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