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律师——合同无法依约履行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24 我要分享
上海经济律师——合同无法依约履行时应如何处理?


谢立嘉 徐玮康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1月签署一份《油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15000±10%燃料油,约定在2008年12月上旬交货;结算方式为,装船后根据商检数量预付90%的货款,货送到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数量及收到B公司的增值税票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若B公司不在合同有效期内送到,B公司应按照合同量金额的5%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8年11月底,B公司装运油品的船只由于装货港口发生寒潮而无法停靠运载,因此判断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B公司该笔业务的负责人立即致电A公司联系人,告知该事项。经过A公司领导商量,同意将交货时间延迟到12月底。嗣后,B公司在2008年12月底之前,分三次送货至约定码头并交付了全部货物。B公司在开具发票后,A公司结清了部分货款,尚有100余万的货款未有支付。B公司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A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则向法院提出反诉,称A公司未付款金额的原因为B公司逾期交货导致A公司损失,因B公司逾期交货,依据合同约定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00多万元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违约金。

【判决】
    本案经两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请。双方在二审中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依约履行时,应如何及时处置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结合上述条文来看,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但是对不能履行方也是规定了及时通知相对方的义务。如果在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形,而履行方不能及时通知相对方该“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了相对方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则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相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来看,B公司在装货港口发生寒潮,致使无法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货出运。此时,B公司应当及时向A公司告知无法按时装货出运的事实和原因,使得B公司可以及时变更其接受货物和运载安排,以此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免除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虽说从通常情况来说,B公司告知A公司该情况的概率非常大,但是法院的审判始终要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而不能简由此,B公司能否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及时通知A公司的法定义务便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但恰恰B公司由于当时只采取了电话通知的方式,而没有留有任何书面证据,导致了其举证上的困境。单地通过推理判断来得出结论。因而,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也无可厚非。B公司也意识到了其履行合同中存在的瑕疵,因而在二审中不得不接受与对方调解结案的处理方案。

【读者启示】
    本案的情况在贸易往来中也并不少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特殊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的原因等),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按约定的时间、数量进行履行。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时地告知相对方,取得相对方的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或者使得相对方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损失的发生。这不仅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是合理、善意履行合同要求的一个方面。
    另外,本案中B公司虽然声称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B公司却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是其最终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中我们再次看到了书面告知的重要性。作为一种预防措施,亦或作为证据保留而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都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在日常贸易中遇到重要事项需要告知相对方的,还是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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