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质量责任为何未被支持?
发布日期:2014-04-04 我要分享

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质量责任为何没有被支持?

 谢立嘉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例】
    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罐头食品。A、B两公司对此达成协议如下:先试生产几份样品, A公司先寄送样品附随相应的检测数据供B公司进行质量检测。B公司认可产品质量后A公司进行正式生产。同时B向A公司提供相应的标签样品,A公司在产品上粘贴标签后方可进行货物装运。协议达成后,A公司将样品提供给了B公司,并通过邮件向B公司发送了检测数据。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样品和检测数据后,并没有自行对样品重新检验,而只是按照附随的检测数据来了解了该批产品的情况,认为能够符合公司需求,便按照该检测数据向A公司提供了其设计的标签样本。

    A公司按样本制作标贴后粘贴于产品上,并全部装运交付B公司。
    B公司在获得该批产品后开始向公众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曝存在质量问题,其多项数据含量与产品标贴所述内容不符,因而被责令禁售。B公司此时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退回货款并赔偿其全部损失。A公司则认为,其样品经B公司确定后方才做出生产决定,并且发货前把每个产品先期寄给B公司确认,并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罐头上的标签也是B公司提供。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A公司不能接受。最终两家公司诉诸法院解决。

【判决】
    本案经两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B两公司,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标准应如何界定?是按照样品来确立质量标准还是以标贴作为质量标准?
    B公司认为,A公司在其提供的检验证书、包装者证明上均作了质量承诺,质量标准可概括为:产品的实际含量应与产品标签相符。A公司则主张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双方在订单中已明确约定质量应以经B公司确认的样品为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A公司也是在样品得到B公司确认后再投入批量生产。
    从双方的订单来看,并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条款,但从双方订单的履行方式来看,首先试生产的货物样品先要得到B公司的确认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其次本案的产品标签也是由B公司设计后制作成光盘交给A公司,A公司方可批量印刷并粘贴到产品上。所以综合来看,标签并非衡量双方产品质量标准的依据,经B公司确认的样品才应作为衡量本案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主要依据更为合理。
    B公司在法庭上也提到,A公司向其提供的检测数据,应当作为产品质量保证的观点,B公司直接采用A公司的数据,而A公司没有达到该质量保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观点仍然面临一个难点,即B公司所认定的A公司交付的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而该电子邮件并非可查证的公司邮箱,该电子邮箱与B公司间也没有其他更多的邮件往来,因此,对该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即使认定数据为A公司发送,但由于B公司自身对质量检测的忽略和懈怠,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分析,B公司因轻率,忽视产品质量检测,导致产品标签与实际含量不符,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良后果。A公司按照B公司确认的样品生产,并使用B公司确认的产品标签,符合协议约定。不对B公司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这也是法院最终做出上述裁判的主要理由。

【启示】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凭样品买卖案件。在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双方有时会简化对产品质量的约定,而直接以样品作为最终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衡量标准。由此对于卖方提供的样品的质量检验是万不可忽视的,也不能轻易采信对方提供的质量检测数据。就如本案中B公司一样,由于忽略了对样品质量的检测,导致了最终法院采用的质量标准与其预想相差甚远。
    同时,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本案中B公司接受A公司以邮件方式发送的检测数据,也造成了最终检测数据不被法院认定的后果。对此需要重申的是,对于重要的资料文件应当要求对方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出具,方能确保该材料在法律程序上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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