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玮康 谢立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承接上文)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履约能力,也就是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这与合同最终能否完整履行及合同履行风险息息相关。不仅仅对于新的贸易伙伴,对于长期的交易伙伴——老客户,也有必要定期对其进行一定的资信调查工作,实践中因为疏于对老客户的审查,发生在老客户间的贸易纠纷要比新客户多很多。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委托律师或者信用度良好的征信机构、担保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公布,进行资信信息调查与核实。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合同相对方直接接触,进行资信调查。
(三)争取使用己方的合同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合同履行的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使用对己方有利的词句,更好地考虑和保护己方的利益。因此,使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应尽量争取获得合同的起草权或者让对方接受己方的标准合同。此外,争取使用己方的合同文本,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四) 合同签订的印章问题
在审核了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后,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的加盖合同的印章是否合规。签订合同,规范的用章应当是公司的公章或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使用公司的其他印章,譬如子公司印章、分公司印章、财务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项目印章等等。使用其他印章,在法律上不能直接得出该合同是由该公司签订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2、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盖章确认;
3、合同文件为两页或者两页以上时,应当加盖合同骑缝章,可以有效防止合同被伪造。
(五)特殊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通常情况下,对于所有的交易或补充约定,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谓的特殊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指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以传真、邮件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风险很大。传真件相当于复印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传真件无疑属于这种类型。而邮件作为数据电文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也是要在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以说,两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是比较低的,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对守约方的举证不利。因此如果采用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或者达成的约定、补充约定,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为佳。
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