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发布日期:2014-07-11 我要分享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管辖权异议裁定


    原审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原审原告百度在线北京公司在一审起诉称:一、百度网讯公司是在国内合法注册并取得ICP证书的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属的www.baidu.com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共同经营包括百度搜索、百度推广的业务。二、奇虎公司也是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与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在产品内容、经营模式和用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竞争关系,系同行业竞争者,其经营的360搜索(www.so.com)也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三、2014年2月20日,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搜索推出名为“百度广告吐槽大会”,并通过奇虎公司的官方微博“http://e.weibo.com/u/2845816057”向公众宣传推广本次活动,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在“360搜索官方微博”推出“百度广告吐槽大会”,将该活动宣传帖置顶并以首页焦点大图展示形式进行宣传,还开设微话题专题页面“某百度广告吐槽大会某”。帖子内容为:“[吐槽搜索中烦人的广告100台土豪金版wifi免费送]搜索引擎中的虚假广告到底该不该屏蔽?即日发布微博话题某百度广告吐槽大会某,吐槽您在使用百度搜索时被广告骚扰的经历,上传相关图片﹫360搜索官方,即有机会领取100台土豪金版360随身wifi或ipadmini(共3台)。转发此微博还有机会拿20个桃花U盘哦”。(二)在其帖子所附宣传图片“某百度广告吐槽大会某邀请函”中,提到:“我们认为,用户在上午浏览的过程中,有选择不看广告推广的需求和权利。面对由百度竞价排名的模式滋生的大量虚假、欺诈的网络推广,我们认为,用户屏蔽广告,享受安静纯净的上午体验的需求,是理应被满足的。”(三)在其帖子所附宣传图片“某百度广告吐槽大会某邀请函”中,提到“通过某百度广告吐槽大会某这一微博话题,以亲身经历向您展示因轻信百度搜索诈骗广告,上当受骗的真实案例。”该微博活动在2014年2月20日至2月25日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期间,置顶微博帖已被转发100467次,评论数量大121033;微话题“某百度吐槽大会某”中,网民参与讨论数量达171294。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北京公司及奇虎公司均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且均提供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是同业竞争者。奇虎公司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360Wifi、ipad等实物利诱的方式诱导网民吐槽百度,恶意诋毁百度搜索及百度推广产品的声誉,并借此推广360搜索产品,以期通过这种非法手段抢夺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的用户,此举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新浪微博“360搜索官方”举办的“百度广告吐槽大会”,删除该活动相关的置顶帖、焦点图和微话题等。二、在“www.qihoo.com”、“www.360.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www.sina.com、www.163.com、wwww.tencent.com等网站首页以及《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三、奇虎公司赔偿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万元。四、诉讼费用由奇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原审被告)奇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360搜索官方微博推出百度广告吐槽大会,以360wifi、ipad等实物利诱的方式诱导网民吐槽百度,且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诋毁百度搜索和百度推广为“百度竞价排名的模式滋生的大量虚假、欺诈的网络推广”,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所作公证保全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按照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应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管辖,且奇虎公司住所地亦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其他竞争者的市场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是被控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结果。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而法人的住所地也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故北京市海淀区是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之一,该市场可能因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负面影响,故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之一,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奇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按照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诉称的事实及诉由,本案涉及两个网络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此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据此,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此类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在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明确的情况下,不能按照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依据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显示,为其进行公证的机构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该公证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同时,作为被告的奇虎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北京市西城区,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是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之一,该市场可能因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负面影响,故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之一”。一审法院此认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的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地之一。第二、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是侵权结果地之一。一审法院确立了原告所在地及产品服务市场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地的规则,如果按照这种理论,那么,所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将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此,诉讼管辖制度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其针对奇虎公司上诉理由答辩称:一、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所诉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奇虎公司在微博上发布诋毁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的言论,正如一审法院认定:“对其他竞争者的市场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是被控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是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之一,该市场可能因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负面影响,故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之一”。除此以外,很难想象还有什么地方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行为与民事侵权中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此类纠纷的结果发生地。综上,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首先,在法律没有对此类纠纷的管辖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存在类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的问题。其次,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北京公司作为其所述侵权行为的承受者,一审法院将其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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