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26 我要分享
不正当竞争案例
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谢立嘉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名为特许经营合同,实则不符合特许经营内容的合同比比皆是。特别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于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及经营要求等作了规定。商业特许经区别于经销代理模式、品牌授权的特征得到罗列。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应单纯以合同的名称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作为判断标准,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要素与法律特征来进行综合判断。在此以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08年3月,某品牌公司作为甲方,张某某、蔡某某作为乙方,签订《“甜蜜小姐”甜品区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丽水地区代理。2008年4月,品牌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张某某、蔡某某为“甜蜜小姐”甜品浙江丽水地区代理商。
    2008年5月,张某某、蔡某某作为品牌公司丽水地区总代理(甲方),谢某偶、李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使用“甜蜜小姐”甜品品牌、商号、VI系统、店面字号;甲方对乙方技术骨干人员提供上岗前免费专业培训,并免费提供长期的技术指导;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设备的正确操作,并由甲方包教包会;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专卖店的商号及VI系统、生产技术、配方及经营管理技术等为甲方所有,乙方有权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扩大使用;乙方专卖店的有形资产为乙方所有;乙方经营范围为“甜蜜小姐”甜品系列产品,经营地点为丽水市莲都区某某路某某号,乙方不得跨区域经营;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4万元,含全套设备(供乙方自主开店经营使用)及赠品、技术及配方的转让,培训耗材等费用,此费用不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乙方每年(一次性)向甲方交纳6000元品牌管理费,如乙方没有按期交纳,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品牌使用权,并在该区域另外发展专卖店。
    上述合同签订后,谢某某、李某某向张某某、蔡某某支付了加盟费14万元、管理费6000元、购机费1000元,并租店,进行装修,前期投入了不少成本。张某某、蔡某某收取费用后,为谢某某、李某某订购约定的相关设备,并进行人员培训,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
    2008年6月,谢某某、李某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发现“甜蜜小姐”甜品品牌已被王某某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丽水市莲都区已有一家经营“甜蜜小姐”甜品品牌的专卖店正式开张营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品牌公司与张某某、蔡某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而后面张、蔡与谢、李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基于上述《代理合同》而签订,其内容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是一般合作协议。谢某某、李某某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张、蔡的行为构成违约,且使谢、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遂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判令张、蔡偿还谢、李加盟费和管理费,并赔偿店租损失和装修损失。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认为:品牌公司与张某某、蔡某某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证书》,授权张某某、蔡某某为“甜蜜小姐”甜品店浙江省丽水地区区级代理商。《代理合同》和《授权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品牌公司与张、蔡代理关系成立,张、蔡经过品牌公司的授权,作为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发展 加盟店符合法律规定,谢某某、李某某关于张某某、蔡某某不具备特许人资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案中,《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特许人是品牌公司丽水地区总代理张某某、蔡某某,被特许人是谢某某、李某某,有许可经营的内容,商业运行模式也符合特许经营的模式,《合作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谢某某、李某某关于《合作协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

    就此,本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初步可关注以下几点:1.特许人是否对品牌相关形象、商标、商号、VI系统、店面字号等享有权利;2.特许人是否在特许经营中就上述无形资产、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商业模式等进行一定期限的授权使用,并提供一定的辅助培训、服务及监督等;3.收取费用的形式上:特许人是否按照被特许人的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或使用费
    本案例中的协议基本符合以上特征。而就其与其它商业模式的区别:1.代理经销商模式一般仅针对货物的推广及对外销售,本质上地区总代或经销商仅享有特定品牌产品在该地区以一定优势价格进行销售并发展下线的权利;2.品牌授权模式,涉及品牌等知识产权的授权,被授权者可能参与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投入生产、销售成本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权利金;而在特许经营模式中,授权使用的标的除去知识产权外,往往还包括遵守特定的管理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流程等,不同于品牌授权中的授权方,特许人介入特许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宽度要相对更大,且体现在服务领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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