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礼品授权中的若干法律风险提示(授权展演讲稿上)
发布日期:2014-03-29 我要分享
文具、礼品品牌授权中的若干法律风险提示
                                                                                     ——第10届中国国际文具、礼品博览会专题演讲文字稿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品牌所有人(如商标注册人,著作权所有人)通过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的行为。通常在品牌授权合作中,被授权人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而授权人在提供品牌的同时,也经常给予被授权人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对于被授权商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品牌授权途径,获得一个品牌(比如商标、形象)的使用权,凭借该品牌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经营理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由于品牌授权中既涉及到授权人、被授权人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到我国诸多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处理不当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

    本律师曾为“百事PEPSI”、“百威Budweiser”等商标,“功夫熊猫”、“贝肯熊”等卡通形象、“曼联足球俱乐部”、“巴萨足球俱乐部”等品牌在中国的授权、维权提供过品牌授权法律服务。结合多年品牌授权的法律服务经验,笔者就其中最常见法律问题作如下提示,供品牌授权项目的参与者参考。

一.品牌授权方式

    品牌授权方式一般分三种:排他授权、独占授权与普通授权。通俗地讲,排他授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地域范围内,权利人只授权被授权人一方使用品牌权利,除了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外,权利人不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该品牌。独占授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地域范围内,权利人只授权被授权人一方使用品牌权利,不授权任何第三方,包括权利人自己都不得使用该品牌。普通授权则是指权利人除了授权被授权人之外,还保留了授权第三方使用或自身使用品牌的权利。
    品牌授权方式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被授权人引进品牌的最终商业目的。希望在市场上独享授权品牌价值及影响力的被授权人,一般不会愿意在市场上或特定渠道内依然看到他人还在使用与其相同的品牌或形象。基于此,被授权人则需要在洽谈或签订品牌授权合同时对授权方式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知晓相关情况,避免重复授权。
    但我们在不少授权项目中碰到,“被授权人有排他性授权要求,而权利人不愿轻易给予排他性授权”。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的原因在于,在品牌合作或某品牌进入某地区市场的初期,权利人基于谨慎等考虑不愿在较长期限内直接放出排他性或独占性授权,从而导致自己受约束,除非是条件非常优越或之前有长期合作经历的被授权人。

    面对这样的矛盾,如何调和?我们的建议是,可以暂时放弃合同中排他性或独占性授权的表述,但应要求品牌权利人在一定合同条件下不得再行授权他人,或在满足一定条件或一定期限后,给予排他性或独占性授权。实践证明,这样的建议往往能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因为我们发现,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有深思熟虑的权利人一般本身不会轻易在某个品项上进行重复授权,这样可能制造品牌内竞争,干扰品牌发展。当然,他们也会在原被授权人破坏经营规则,影响品牌发展、权利人权益无从保障时考虑类似举措。


二.品牌授权内容及权利人

    品牌蕴含商业价值,但其是一个无形的概念,可以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而从法律上讲,品牌或品牌授权要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划分出品牌授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即标的。不能精确确定授权内容及权利人则会导致极大的商业风险,主要会导致授权目的落空或授权项目无法实际履行或甚至协议无效,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这是判定授权项目合法性的基础。

    品牌授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了商标授权或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比如比较知名的“恒源祥”授权,长期以来就是典型的“恒源祥”商标授权;又比如,蜡笔小新的授权,就包括了“蜡笔小新”商标的授权和“蜡笔小新”一系列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在这样的授权项目中,确定了授权项目的内容后,紧随地就须确定授权内容的权利人是否是在中国合法有效的权利人。通俗地讲,首先被授权人明确了授权项目将涉及的几个商标及相关授权作品后,其次就须确认如上商标的权利人或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为与本方签约的对方。这两个要点一般通过必要的分析及尽职调查、收集材料完成。

    当然,随着品牌授权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品牌授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大。不少授权项目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商标授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授权。我们能够发现在很多的授权合同中,将授权标的定义为“授权财产(licensed property)”或“授权材料(licensed material)”。显然,品牌授权已经将品牌所能涵盖的无形资产作了整体性的安排,打包定义为一种“授权财产”或“授权材料”予以整体授权或拆分授权。其包括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形象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网络域名、标识、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号等等内容。

    举个几个实际发生的例子,我们服务过的几家欧洲知名足球俱乐部的授权项目,其授权的内容除了商标及作品著作权外,还包括了球队球员的肖像权、姓名权、俱乐部宣传口号、俱乐部商业外观等的授权。再比如美国卡通“功夫熊猫”的授权,就包括了商标授权美术作品授权广告标语授权

    在这种无形资产整体打包授权的项目中,需要作更为严谨的审视,当然基本原则还是一样。首先须明确被授权人到底能获得哪些内容的授权;其次,这些资产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能够分别具体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被授权人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以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是否受到法律限制;比如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比较容易;肖像权在他人未经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则可受到侵权打击;而广告语受法律保护力度较弱;随即,这些授权内容的权利人是否是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合同的对方,或对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有效授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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