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从“黄牛”处采购货物的法律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4-03-27 我要分享
电子商务企业从“黄牛”处采购低价货物的法律风险分析(一)

谢立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子:

    近期,某电商企业曾与本律师研讨一业务法律问题,情况梗概如下:电商企业告知本律师其知名家电类产品遭受电商竞争对手价格竞争,该家电品类竞争对手的售价比其低约6%左右。经调查,竞争对手的进货渠道为“黄牛”经销商。该电商企业遂打算向“黄牛”经销商进货,目的是在竞争中占据主动。但其考虑到“黄牛”经销商无法提供所售产品的“品牌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故该电商企业希望律师提供法律建议,为其此次商业决策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 
    
    就此问题本律师的意见是:作为线上零售商,电子商务企业在确保不卖假货的情况下可考虑从“黄牛”经销商处进货,但须积极协调与品牌商或上游授权经销商的关系,并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一.如何确保从“黄牛”经销商处不采购假货


    鉴于“黄牛”经销商不同于获得品牌商“销售授权”的经销商,对于后者,电子商务企业无须担心采购到“假货”,因为后者一般会提供品牌商签发的“销售授权证书”。但对于“黄牛“经销商,一般无法提供“销售授权证书”,这是因为其进货渠道存在一定问题,并非正规销售渠道。但非正规渠道销售的货物并不一定是假货,因此仍然具有可销售的合法性。

    此处的“假货”一般是指未经家电品牌商授权所生产的家电产品。从法律上讲,生产商、经销商及零售商经营假货的将侵犯品牌商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的,不但将受到民事法律的追责,而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亦有权予以行政处罚,包括停止销售、罚款、没收侵权产品、移送司法机关等。鉴于家电产品的单价较高,一般数量较大,生产、销售侵权家电产品的,亦完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4条有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从我们的经验上判断,甚至是实践中,黄牛“经销商”销售“假货”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家电产品的生产成本投入较高、技术上亦有相当要求、且获利空间相对有限,又易于鉴别,最关键的是违法成本更高。

    当然,电子商务企业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销售假货。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与“黄牛”经销商签订正式购销合同,要求其提供正规合法发票;2.准确了解相关产品的大致成本价,避免以过低价进货;3.验收产品质量并与确定的“正品”比货;4.核查家电产品序列号及保修证明等。


    而通过从“黄牛”经销商的一般进货渠道分析,假货概率亦并不高。据我们所知,“黄牛”经销商通常从如下渠道采购品牌家电产品:1.其它区域经销商窜至本地的货物;2.从其它电子商务平台优惠促销活动、团购返利中抢购获得的低价货物;3.回收的同类二手产品。4,其它类似渠道获得的货物 。以上渠道所获得货物虽属非正常渠道,但这些渠道却能使“黄牛”经销商获得低价产品,且依然是经授权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假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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