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
网络游戏公司对软件“源代码”的法律保护(二)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游戏作品完成后的法律保护
1、游戏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游戏作品在其研发完成后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即版权登记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虽不具有决定性证明效力,但具有初步证明力。特别在司法审判中,对游戏作品作著作权登记有着加重权利争议相对方举证责任的作用。就本文上述提到的案例而言,北京某游戏公司就《某游戏》在其完成后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相反,山东某游戏公司未就先前完成的《MF某》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从诉讼角度,山东某游戏公司无法就其研发的《MF某》作品先于《某游记》完成并享有著作权提供有效力的证据,是其败诉的原因之一。因此,本律师建议网络游戏公司对其研发完成的作品在第一时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实践中,有不少网络游戏公司会担心
软件著作权登记会导致“源代码”的公开。其实,相当情况下是由于企业对软件登记备案的流程不了解所致。首先,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在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时,只对软件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虽然需要提交“源代码”进行备案,但网络游戏公司完全可以提交部分“源代码”或加密的“源代码”。因此,网络游戏公司可不必过于担心“源代码”的泄露。
其次,源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内容,亦受到
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并不因其公开而丧失对其保护。这是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不同于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体现,即使在完全公开的环境下的源代码虽不作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但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网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作为一种合法及低成本的确立著作权权属的方法,对企业保护游戏软件著作权是十分有益的。
承接上一段提到的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软件的法律保护,在游戏作品完成后,在对于网络游戏公司已采取保护措施的源代码可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外,游戏作品也已经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对于其他企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源代码,权利人可依据著作权法来寻求保护。
2、受让或委托他人研发完成的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可通过权利人的转让或委托第三方研发的方式而取得,在这两种情形下“源代码”的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注重,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源代码”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仅依靠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源代码显然不够。对于受让或委托他人研发所取得的
网络游戏软件,我们都会建议客户从两个途径入手保护源代码:
首先,在相关转让协议或委托开发协议中安排条款明确著作权权属及约定违约救济条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权利归属;转让方不侵权承诺;对第三方不侵权承诺;员工及顾问不侵权承诺;代码BUG修正及瑕疵担保义务;转移登记;违约救济处罚条款等。
其次,保持对软件转让方及受托研发方后续产品的关注。实践中,网络游戏转让方及研发方对其原先掌握的源代码很难做到不拷贝,即使管理层能够避免,但其员工等也很难做到,甚至是再行使用“源代码”也不足为奇。
本律师执业中曾碰到多次类似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除了上一段提到的尽量完善交易文本外,保持对潜在违约方或侵权方进行持续关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在发现相关侵权或违约迹象后,运用各种手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对于避免恶化或掌控整个侵权或违约事件的后续处理的主动,为谈判协商或诉诸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追责都有重要作用。
综上,网络游戏公司对于“源代码”的法律保护,贯穿整个游戏作品的研发、获得及运营过程,并且涉及公司的管理层及研发层,在对外交易中也是把控重点。一点小的疏漏都将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牵一发而动全身,就如文本所举案例,故应得到所有网络游戏公司的重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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