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从“黄牛”处采购货物的法律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4-04-03 我要分享
(承接上文)
电子商务企业从“黄牛”处采购低价货物的法律风险分析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分析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正品货物面临的风险
    因为上文提及的进货渠道的“非正规性”,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正品货物,必将导致“销售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的缺失。“销售授权证书”是品牌商出于规范其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及控制其利润率,向指定经销商出具的允许其销售品牌产品的文件,一般也包括指定经销商出具的“转授权证书”。而鉴于窜货、采购优惠促销活动、团购返利产品及二手产品的原因,“黄牛”经销商不可能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源头授权书或转经销授权书。同样,“产品检验报告”一般是品牌商或指定生产商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部分样品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基于以上渠道缺陷,“黄牛”经销商亦不可能获得相关源头的“产品检验报告”。
    而“销售授权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的缺失及从根本上讲,非正规渠道采购获得的低价家电类产品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影响到底有多大,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销售授权证书”对于品牌商的作用之于对于品牌产品经销商、零售商的作用其实是不一样的。上文已经提到了对于品牌商的作用系控制、管理渠道,控制价格及利润率,而对于诸如电子商务企业这样的零售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证明其对外销售的货物系非侵权的正品。因此,若电子商务企业能保证其对外销售的产品系正品,则从法律上讲是可以进行销售的,并不构成侵权。


(二).至于“产品检验报告”,一般电商或产品零售企业都会要求供货商提供,并作为准入文件之一。但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了须强制检验的商品,若产品的确发生质量问题,在工商、质检介入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工商部门或质检会对有问题的产品另行委托检验,并以行政部门检验的为准,而不参考原先的检测报告。在民事程序中,若有质量问题的侵权诉讼,亦重新鉴定。故供货商提供的品牌商或生产商的质检报告,只存在对外象征性的公信力及内控需要,因为无法对每批次货物以一一比对,故无显著效力,根本上只是为了约束供货商的产品质量。

    从根本上,电子商务企业为控制其产品质量,亦可要求“黄牛”经销商就该批次货物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三)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的产品存在售后服务不能落实的风险。品牌商对于其产品的售后服务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提供:保修卡、购物小票或购物凭证(正规发票)。但由于进货渠道的“非正规性”,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的家电产品,比如窜货或从其它电商或零售商采购的限时低价货物,一般会有保修卡,但在购物小票或发票环节会产生问题。即消费者能够提供的发票在抬头和价格上并不匹配,未必能满足品牌商的保修等售后服务要求。至于二手货物,则连保修卡都未必能够提供。因此,对于消费者可能提出的售后服务要求,子商务企业应考虑相应办法予以一并连贯解决,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失去保障。

(四)品牌商或上游正规渠道供货商可能基于采购协议提出违约诉求。在从“黄牛”经销商采购货物的同时或之前,电子商务企业与家电产品的品牌商或上游正规渠道的购货商依然存在采购关系。根据笔者的经验,在部分类似的采购协议中会约定“采购商不得从除品牌商或指定经销商外的经销商处采购货物”。而从“黄牛”经销商处采购货物,亦存在相当的防控违约的必要性。

(五)品牌官方可能对未经授权的渠道提出澄清声明。业内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比如知名化妆品贝佳斯公司曾就某电子商务平台未经授权在电商渠道销售其产品提出过澄清声明;知名家电品牌夏普也曾在业界声明从未授权并从未向某电子商务品牌供货。品牌官方声明从法律上讲未必有明显的效力,但其对于一般消费大众的购买倾向确有一定指向,同时对于电商企业的美誉度亦有一定影响。因此电商企业应当对此种事件的处理有准备预案。

(六)集中发生大批量产品质量问题时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某批产品本身的集中批量质量问题,电商企业可在采购协议中约定由品牌商或指定供货商统一召回或要求集中退换货或赔偿损失。但对于“黄牛”经销商,其经营性质及财力导致了其履约能力十分有限,并且得不到品牌商的支持。因此,在发生批量质量问题时,电子商务企业在得不到“黄牛”经销商支持的情况下,则须单独设法处理消费者的质量诉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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