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若干问题探讨——授权范围及法律保护(三)
发布日期:2014-03-24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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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授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授权的内容范围及法律保护(三)


谢立嘉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商业外观授权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外观,英文通俗的译法是Trade Dress,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较新型权益在我国法律中亦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表述。但在世界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或品牌授权活动中,商业外观及其授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诸如我们熟悉的“全家”、“7-Eleven”便利店在其加盟过程中都涉及到了品牌的授权,具体内容即涵盖了包括商标授权、企业名称授权以及商业外观的授权。在这些案例中,“全家”、“7-Eleven”作为一种服务系统的授权使用,其店面的整体装饰装潢、经营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及服务形式、宣传口号、店内音乐的选择等等,总体而言就是所谓的“商业外观”。商业外观的产生一般经过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虽在部分细节上可能是对不少其他先有元素的借鉴,但通过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将这些散落的元素予以整合,并赋予了它们新的涵义,而在商业上,经过不断的雕琢及投资,以上这整一可识别的系统就具有提升了的商业价值,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同样,在品牌授权领域,权利人通过对商业外观的授权,可以让被授权人在新的地域及市场上使用具有成功经验及商业价值的这一系统。

    基于以上论述可见,商业外观法律地位的确立,商业外观授权的必然性及擅自使用商业外观所造成的对他人创造性劳动的侵犯都要求我国法律对于商业外观予以完善的法律保护。我国最高院曾有法官给出关于商业外观的定义,即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外部特征,包括其形状、样式、包装、装潢、颜色或者其他外观上的整体性特征。

    虽然我国立法中,未将商业外观明确定义,并赋予类似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样的知识产权特别法保护,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应当不属于商业外观的范畴)”;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显然,以上司法解释中提及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即是对商业外观的另一种表述。因此,间接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商业外观有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虽然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做出过法律保护的判决。比较著名的是2006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一中院就“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专辑对“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专辑在商品外观及包装上整体模仿导致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诉求的支持。

四、广告标语的法律保护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广告标语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所说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上述广告用语所使用的词汇虽然不是由原告独创的,但通过原告的拣选、组合及排列,体现出了与前人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因此具有独创性。

    若广告标语若具有显著性特征,亦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当然此处显著性需兼具“不得表示商品的特点”及“独创且非流行”的特征。而一般企业所使用的广告标语,作为由文字、词组构成的短语,其目的就是要向大众宣传某种企业理念,传达企业文化,彰显企业形象和产品特点,这就注定了广告标语商标需要使用大众所熟悉的词汇、以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因此其在形式上与人们日常口语和书面当中使用的语言从创造性及形式上不会差别过大,虽则在潜词造句上会有一定的独到之处或意图赋予其一定新的与企业形象有关的内涵,但终归难免会令人有似曾相识之感,所以,广告标语作为商标本身的独创性颇难获得,是否属于独创且非流行也必然很难判断。但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商标局审核认可的“广告标语”也有很多,比如“世界随我而动”、“灵感点亮生活”、“YOUR VISION,OUR FUTURE ”。

    同时,广告标语在遭到混淆的情况下亦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比如,就有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品牌经营者就广告标语享有的权利予以了判决支持。

    综上,本文就品牌授权合同中授权的内容范围及法律保护做了部分列举及探讨,内容仍有不详之处。品牌授权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授权内容范围还包括了众所周知的文学作品、人物肖像、形象标识、网络域名、声音片段等等。对于这些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又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将在后文中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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