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三)
发布日期:2014-05-14 我要分享
(承接上文)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三)

第一章 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


    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权利人把该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贸易联系、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2构成要件
    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问题。
1.2.1 非公知性
    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第(6)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律师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要求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1.2.2 实用性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在这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往往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零星的、散逸的知识、经验或者处于纯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或范畴,不具有实用价值因而不构成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但实用性要求并不要求某项商业秘密已在实际中应用,而只要求其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1.2.3 保密性
    保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当有义务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秘密性的判断应当以合理性为标准。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对权利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合法的条件下不至于被泄露就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

(未完待续) 谢立嘉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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