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与山寨文化—论法律对游戏山寨问题的救济(一)
发布日期:2014-04-16 我要分享
游戏与山寨文化——论我国法律对游戏山寨问题的救济(一)
徐玮康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山寨”已经成为一个风靡大江南北的网络潮语,其通常指代的是一种通过模仿、仿制、抄袭知名品牌等手段迅速建立起来的产业,而这种产业的特点就是迅速化和模仿化。目前,诸多“山寨”行为的产生和传播,在国内形成了一股新的“山寨文化”,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山寨产品”开始冲击我国的消费市场。其中,“山寨产品”的现象在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中的影响愈加明显,引发了业界的极大关注,甚至改变了不少游戏企业日后的发展方向。当一款受欢迎的游戏刚市场化运营不久,有时甚至不到一个月,就会有类似玩法、类似模式的游戏在市场上出现,并带走大量的玩家。能不能认为后一款相似的游戏侵犯了前一款游戏的知识产权呢?游戏企业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山寨游戏”的法律定性和救济途径予以探讨。
    目前,当人们谈到“山寨游戏”时,常常指代以下三种情况:私服内容抄袭创意“抄袭”。以下笔者将对三种情况的法律救济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私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的“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窃取或通过破坏他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网络游戏软件,并私自架设服务器,非法运营,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简单而言,私服就是一种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侵犯了版权商和运营商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

    私服对于一款游戏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游戏企业通常非常重视对私服的打击。同时,基于私服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也相对后两种“山寨游戏”情况给予了更多的法律救济手段。游戏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从行政、刑事角度获得救济。
    行政角度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并制定对打击“私服”、“外挂”的主管部门及具体分工。根据该《通知》的内容,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同时,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私服的打击职责。
    刑事角度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游戏的出版者寻求对私服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很好的法律途径。同时,在游戏企业日常的维权过程中,在无法找到私服所在地,或者私服服务器在境外的情况下,游戏企业还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民事法律手段来限制私服的运作。比如向主流的搜索引擎发送正式公函或律师函,要求断开与相关私服搜索结果的网站链接、屏蔽相关私服的搜索信息网址;也可以向提供私服软件下载的网站发送正式公函或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提供软件下载服务。这些手法都能限制私服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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