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四)
发布日期:2014-05-22 我要分享
(承接上文)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三)

1.3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相比)
1.3.1 不要求公开技术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密性而言。专利的技术是公开的,而商业秘密中的专有技术和信息是保密,不公开的。

1.3.2 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时效性而言。专利的保护期限由我国《专利法》明确予以规定,现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其保护期限由企

业自行决定。
 
顺便说一下,尽管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能会无期限,但经过科技发展,同业努力,也有可能使商业秘密被他人攻克,甚至先申请为专利而获得垄断性(独占性)保护。因此律师应当使权利人时刻关注相关商业秘密的发展,适时

取得专利权的保护,扩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持领先地位。
 
1.3.3 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同种、同类信息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力度而言。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一般而言,他人通过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获得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信息是不视为侵权的。
 
1.3.4 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程序而言。专利是经过向有关部门申报得以实现保护,而商业秘密不用经过申报,由权利主体自行对其进行保护。
 
1.3.5 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 
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就保护效果而言,商业秘密丧失权利的可能性更大,要想获得司法救济的力度要求更高,被他人侵犯后再要求保护的难度更大。

 

(未完待续)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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