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与山寨文化—论法律对游戏山寨问题的救济(二)
发布日期:2014-04-23 我要分享
(承接上文)

游戏与山寨文化——论我国法律对游戏山寨问题的救济(二)
                              
作者:徐玮康 谢立嘉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容抄袭

    所谓的游戏内容抄袭,指的是对游戏的画面、系统、源程序进行搬抄,从而形成一款与原游戏近似的游戏。对游戏内容上的抄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于抄袭游戏内容的行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很难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这种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以著作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理由予以诉讼,是游戏企业可以采取的比较有效的救济手段。国内的不少游戏企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畅游公司诉麒麟网的游戏《成吉思汗》抄袭其产品《天龙八部》,就是声称《成吉思汗》直接抄袭了《天龙八部》的源代码;五分钟公司起诉恺英网络,认为恺英网络推出名为《恐龙王国》的游戏,在游戏的玩法、故事情节,还是游戏界面上,都抄袭了五分钟公司的游戏《小小战争》。这些案件在目前国内还算是比较新型的案件类型,相关法律条文仍未细化和系统化,法院对电子产品领域的知识产权判定较为复杂,同时,对原告方举证责任的要求也很高,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必将完善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创意“抄袭” 

    此处所谓的游戏创意“抄袭”是指以另一款游戏的创意为基础或者借鉴另一款游戏的创意,结合自己的技术手段,自行编写程序,生成一款新的游戏。这两款游戏的题材模式基本相同,但程序、画面并不相同。这种创意“抄袭”在我国电子游戏的产业内还是非常多见,几乎每一款出色的游戏面世后,不出二、三个月,就会有同样题材模式的游戏出现。大众谈论较多的像盛大的《三国杀》与趣玩数码的《三国斩》;韩国NEXON HOLDINGS公司的《泡泡堂》与腾讯公司的QQ堂;《葫芦娃大战群妖》和经典游戏《植物大战僵尸》等等都面临这样的情况及纠纷。在社交游戏领域,出现类似游戏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这种情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


    我国目前对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实现。从法理上讲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这种理论通常称为“意/表达两分法”。所谓的“创意/表达两分法”是美国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所中确立的原则,这种原则目前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阐述这一规定,但是这条原则基本上在学界和法院系统都是广泛认可的。将这一原则运用在计算机程序作品上,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程序作品的创作形式而不保护该程序的内涵。只有思想与表达有机地集合在一起的计算机程序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 通俗地说,结合到游戏领域,著作权只保护游戏的源代码,而不保护游戏的题材模式。也就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只要两款游戏的源代码间不存在抄袭的情况,即使两款游戏的创意类似,也不能认为其中某款游戏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这样,我国的游戏企业在发现游戏创意被其他游戏“抄袭”时,想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是非常困难的。通常情况下,在发现游戏的创意和玩法被其他游戏复制的情况下,还是要从两款游戏的画面,操作界面、设置、或者源程序处着手,查证两款游戏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来判断游戏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做法无疑会增加调查、维权成本,但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这是无法回避的,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当然,随时电子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其的法律保护体系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相信在若干年后,电子游戏企业可选择的维权手段将会比现在“丰富”许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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