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作用(二)
发布日期:2014-05-10 我要分享
(承接上文)

浅谈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作用(二)

徐玮康 谢立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子邮件的证明作用:

    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中,运用电子邮件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电子邮件有类似于书面信函的内容形式,其更能真实的反应双方间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协商,因此其证明力较QQ等聊天工具来说更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规定,电子邮件的证明力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对质、电子邮箱服务购买的记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的印证,能核实收发件人身份的情况下,邮件还是有相当的证明力的。而且,如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不能完全查明收发件人身份,但是能让法官有足够理由相信邮件的收发件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下,也能依据该往来电子邮件来作为定案依据。相信日后电子邮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但如果使用Microsoft Outlook,Foxmail等邮件收发工具在收发电子邮件时要注意设置在邮箱的服务器上保留邮件的副本。如果没有在邮箱服务器上保留副本会造成电子邮件的证明力减弱。邮箱服务器上保留的邮件一方面可视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另一方面也难以修改,证明力较高。

    上海高院曾处理过的一个涉及该情况的贸易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公司索要货款,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并提交了多笔汇款记录凭证。原告称并非所有的款项都是用以支付本案诉请的货款。因为双方之间有其他交易,部分的汇款支付的是其他交易中的欠款。原告主张这种说法的依据是双方间的邮件往来。在双方的邮件往来中,被告在每次付款后,都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电子邮件附件为被告制作的付款表格,列明其付款对应的发票号码、订单号码、金额及日期。被告在庭审中是承认与原告有邮件往来的,但被告认为原告使用的是Microsoft Outlook这个邮件收发工具,而使用Microsoft Outlook这一工具是可以对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并保存的,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最后,法院判决时认为,Microsoft Outlook邮箱系统的功能之一是将电子邮件从相关网站的服务器中下载到本地电脑供收件人阅读,因此下载后的电子邮件已不同于从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其性质属复制文件。同时,Microsoft Outlook邮箱中电子邮件的附件是可以随意修改并保存的,而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中的付款明细又多为附件,故该部分电子邮件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例值得企业员工引以为鉴。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数据电文证据在我国还属于摸索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仍不是非常统一,不少情况下承办法官的个人见解会对电文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一定影响。实践中,也遇到过法官回避数据电文证据或者对其效力认识不全面的情况。因此,在我国数据电文证据的理论和立法并非完善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的发生,对极为重要的合同约定及履行事项还是建议采用更为直观的书面形式为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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